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合同的筛选方法研究
北京用和项目支持部主要负责全国高新政策追踪,对全国各省市的高新认定或者资金项目进行研究,并进行数据分析等。本文摘自用和项目支持部编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合同的筛选方法研究》一文。
作者:用和项目支持部 贾素珍 、王艳、王贵林
编辑:市场运营部 周雪茹
一、课题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合同的筛选方法研究
二、摘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 力的重要举措。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是核心指标之一。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合同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对于评价企业的科技成果 转化能力和产业带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科技成果转化 收入合同的筛选方法是关键环节之一。此类合同的筛选不仅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状 况,还关乎企业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的评估。本文旨在探讨如何有效地筛选科 技成果转化收入合同,以期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提供参考。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分析法和经验总结法。通过文献分析法梳理相关理论和政 策;运用经验总结法分析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合同的实践过程中的 具体情况,进行归纳并总结经验。
四、研究意义
(一)提高与企业沟通效率
在高新材料准备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客户提供的合同不适用的问题,比如提 供的合同类型单一,内容模版化,大部分无产品及技术内容,并且与知识产权无 关等问题。这样不仅会影响工作效率带给客户较差的服务体验,更甚者会影响整 个高新项目的工作进度。因此合理的筛选方法可以帮助企业一步到位,准确定位 符合标准的收入合同。
(二)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概率
近年来,高新政策形势趋严,企业申报难度增加。在 2022 年北京市部分区 公布的 132 家未通过企业中,有 52 家企业被明确指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差。此 部分企业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本身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较差;另一 种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筛选的收入合同无法最佳地呈现其科技成 果转化能力,导致此项被低估,进而拉低综合评分无法通过认定。
五、研究内容
(一)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研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综合得分应达到 70 分(不含 70 分)以上,包括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 理水平、企业成长性四项指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分值为 30 分,分值高,企业 应给予高度重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 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 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 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 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 3 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 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 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 转化能力强, ≥5 项 (25-30 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 项 (19-24 分)
C. 转化能力一般,≥3 项 (13-18 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 项 (7-12 分)
E. 转化能力弱, ≥1 项 (1-6 分)
F. 转化能力无, 0 项 (0 分)
(二)法定合同类型以及高新申报中常用合同类型
1.法定合同类型
(1)买卖合同:这类合同涉及到商品的买卖,包括产品、服务以及知识产 权等;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这是由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主体 与用户签订的合同;
(3)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4)借款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用于明确双方之间的借 贷关系;
(5)租赁合同:出租人将财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 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类似于租赁合同,但涉及的是设备或资产,而不是简 单的商品;
(7)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 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某项建设工程所达成的明确权利义 务的协议;
(9)运输合同:托运人与承运人就货物运输达成的协议;
(10)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等达成的协议;
(11)保管合同: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2)仓储合同:存货人与仓管人就货物仓储达成的协议;
(13)委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达成协议,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14)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 的合同;
(15)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交易机会或 充当交易媒介,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高新申报中常用合同类型
(1)买卖合同:可分为硬件销售和软件销售,销售的硬件商品应为申报企 业研发生产,软件应为申报企业开发,对其他品牌商品的买卖合同并不能作为科 技成果转化;
(2)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 服务合同。
(三)科技成果转化中合同问题分析
1.合同中产品(服务)单一
同一类型、同一产品(服务)的合同提供多份,由于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似或相同,只能算作一项科技成果转化。
2.框架合同,无产品(服务)明细
收入合同为框架性合同,不体现具体的产品清单或服务明细。收入合同作为 科技成果转化的佐证材料,若无具体的产品(服务)清单,无法体现关键技术点, 将无法证明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与知识产权关联性差
科技成果是知识产权,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合同是对知识产权的应用及推广, 故收入合同与知识产权理应存在关联。与近三年知识产权无关联的收入合同便无 法使用。
4.未开票或发票类型不符合高新收入
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合同相配套的佐证材料还包括对应发票,部分区对于发 票审核严格,例如顺义区要求必须有发票,且发票金额应与合同保持一致。因此 在筛选合同时应优先选择发票齐全的合同。此外,还需注意开票类型,例如营销 推广费、租赁费等不属于高新收入,其对应合同也无法认定为科技成果转化。
(四)筛选方法研究
1.筛选要素:
(1)合同类型:买卖合同(自研产品)和技术合同等
(2)合同数量:由评分标准可知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达 5 项以上,此 项可以拿到最高的分数段,稳妥起见建议企业三年共提供 18 份左右,具体可根 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合同金额: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合同与高新收入收集密不可分,大额合 同更具说服力,应优先选择金额较大的合同 (4)合同内容:附有技术内容或者产品(服务)明细的合同,提供的产品 或服务内容应与知识产权相关联。
2.筛选资料:
(1)开票明细:包含主要商品名称和税率等信息,可以通过主要商品名称 去筛选合同;也可以通过税率准确判断企业收入类型,产品收入的增值率税率一 般为 13%,而服务收入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 6%。若是产品和服务兼营的企业,可 通过开票明细计算两者的金额以及占比,为后续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2)合同台账:一般会包含具体的产品或服务内容等信息,可以据此进行合同的初步筛选。合同台账一般是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建立的台账,因此并非所有企业都有。
(3)销售合同:合同较少的企业可以全部提供,由服务机构进行一一筛选。
3.筛选流程:
(1)第一步:了解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应提供的合同类型。企业营业收 入主要分为产品收入和服务收入两种。沟通了解企业的主营业务,或者从开票明细和合同台账入手进行分析,了解企业的收入类型及占比,从而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合同筛选的方向。
(2)第二步:去除框架合同。针对不体现具体货物明细和服务内容的合同, 因其无法体现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故建议去除。
(3)第三步:结合知识产权初步筛选合同。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筛选出与近 三年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往次申报已使用过的知识产权不建议再次使用,其无 法支撑新的科技成果转化。
(4)第四步:去除相似合同,选择最优合同。针对同一产品或服务的合同, 其具体的合同内容高度相似,应择优选取其一即可。在相似的合同中,优先选择年份较新、金额较大、发票齐全、和与知名企业签订的合同。
4.注意事项
(1)若经过以上步骤筛选后,剩下的合同数量非常少,应考虑增加应用成 效说明,技术说明等资料去补充证明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2)若企业近三年合同总数较少,考虑到沟通成本以及工作效率,建议企 业提供全部合同,由服务机构进行合同的筛选。若企业合同份数多不方便提供全 部的合同,可以通过开票明细或合同台账进行初步筛选,待企业提供合同后再进行详细筛选。
六、结论
本文研究探讨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合同的筛选方法。通 过文献综述和经验总结法,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合理筛选科技成果转化收 入合同的重要性,结合申报经验总结出更加合理规范化的收入合同筛选方法。科 技成果转化收入合同的筛选方法可简述为以下三点:一是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结合开票明细,筛选出与主营业务紧密关联的合同;二是关注合同中产品及服务内容,筛选注明产品明细或技术服务内容的合同,对于内容相似的合同应精减;三 是注意合同数量,有效合同数量尽量达到 18 份,若有效合同数量过少应补充技 术说明等附件资料。本文总结的方法可协助企业去筛选出更加适配的收入合同, 更好地呈现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使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更加顺利。
七、参考文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发火【2016】32 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