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专利申请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北京用和项目支持部主要负责全国高新政策追踪,对全国各省市的高新认定或者资金项目进行研究,并进行数据分析等。本文摘自用和专利部编撰的《如何看待专利申请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一文。
作者:用和专利部 吴婷婷

编辑:市场运营部 周雪茹

摘要: 

本研究报告主要针对专利申请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深入研 究,希望诚实信用原则在制约不诚信的专利申请行为方面发挥更好的 作用。专利法律制度以鼓励技术创新与实现专利价值为制度目标,通 过《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专利申请与专利权行 使。专利法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规范必要性,对专利权人的行为模 式与专利发明的实施产生积极影响。专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契合专 利法律制度的规范要素,通过鼓励专利技术创新、实现专利利益平衡 及完善专利契约秩序以实现原则性条款的规范价值。诚实信用原则协 调专利许可过程中的利益合理分配,有效平衡专利权人、专利被许可 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一、引言(研究背景) 

2020 年新公布的《专利法》中正式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申 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的过程中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专利 申请阶段含有不诚信的因素,一旦这样的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 后专利权行使阶段也必然含有不诚信因素。因此,在专利申请阶段对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合理有效地规范就显得格外重要,然而 新公布的《专利法》并没有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更细 化的规定,难以发挥其应有的遏制不诚信专利申请、促进建立和维持 创新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积极作用。专利法律制度引入诚实信用原则也符合专利法对于专利技术信息许可及一般交易行为的规范和调整需求。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诚实信用原则是在自由市场交换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具有道德属 性的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目的在于平衡交换法律关系主体 间的得失,以及平衡交换法律关系主体与不特定社会大众和社会之间 的得失,保证这两种利益关系的天平始终处于中立位置,促使社会处 于一种和谐稳定的状态。就交换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得失而言,诚实 信用原则务求交换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尊重另一方的利益,以对待自 身事物一样地去对待另一方的事物,不得故意做出对另一方利益有害 而对自身利益有利的不道德行为,以保证双方主体都能够从中获得自己应该获得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讲求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主体不可以 民事活动侵害其他不特定社会主体以及社会的利益,以保障在交换法 律关系中多方主体都能够取得自己想要的正当利益。一旦这两种利益 平衡被某些事由所打破,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法律法规将及时介入, 通过调整使这两种利益关系的天平重新恢复平衡,以此来维持社会经 济秩序有效运行。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案件的适用过程中,主要可以起到以下四项 作用:(1)从法的作用角度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指引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在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过程中始终保持诚信之心常在。 不得以自己获取好处为目的,全然不顾其他人的得失和社会的利益, 甚至在明知将损害其他人的得失或社会利益的情况下,依然为了自身 好处而开展或继续从事某项民事活动。(2)诚实信用作为一项道德 准则,可以用于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同样,诚实信 用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可以用于评价、解释以及补充一个人的法 律行为,从而明确这一行为的性质,确认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3)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起到补充法律的作用,在找不到合适的法律规则进 行适用以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允许法官在任意裁量权的范围内直接适 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帮助解决纠纷。此外,每个案件的具体判决过程都 是对法律的一次解释,法官在这个过程中应时刻保持诚信意识、公平 公正,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还能够起到解释法律规则的作用。(4) 诚实信用原则代表公平正义,除了制定法以外的理由,当事人从事任 何行为活动都需要符合道德准则,来实现实质上的平衡。

四、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行为类型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行为类型包括:(1) 明知技术内容不具有专利授权可能性照旧提出申请的行为;(2)故 意虚假陈述误导专利行政部门的行为;(3)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申请 专利的行为;(4)不影响专利权实质授予条件的不诚信行为。 上述的四种不诚信行为类型,其中第一种“明知技术内容不具有 专利授权可能性照旧提出申请的行为”和第二种“故意虚假陈述误导专利行政部门的行为”是提出申请的技术方案自身不能符合法定的授 权条件。就这样的申请来说,其不仅侵犯了专利管理秩序、占用了审查资源,这样的技术方案如果被授权还会造成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失。 在诚实信用原则引入专利法之际,最应该严格规制的就是这两种不诚 信专利申请行为。第三种“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行为”,其 无论在授权前还是授权后都与正常专利申请有着一样的外观表征,若 无其他缺陷,对社会公众利益并无损失。进一步从专利契约理论来看, 因剽窃他人技术成果而获得的排他权与社会公众获得的技术信息符 合对价理论的要求。这种类型的不诚信行为,损害的只有技术成果的 权利人的利益,可以给予技术成果的权利人选择救济措施的权利。在 日本,如果是就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的申请获取的权利,有且仅有技术 成果的所有人才能够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德国,专利法第 21 条描 述剽窃他人技术成果得到的专利权应当被撤销,只有技术成果的所有 人有权利提出撤销程序,并提供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在专利申请 文献未公布之前,允许技术成果的所有人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专利 文献被公布以后,技术成果的所有人有主动请求国知局驳回申请;申 请被授予权利后,有且只有技术成果的权利人才有主动权利提出无效 宣告请求。除此之外技术成果的所有人人还能够选择把专利申请权和 专利权让与给剽窃者,或者采用提出权属纠纷诉讼的方式获得本应属 于自己的权利。第四种“不影响专利权实质授予条件的不诚信行为”, 这种类型的不诚信行为既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也不影响其他人利益, 属于申请人利用法律漏洞申请专利的行为,其完全可以通过修正法律漏洞加以解决,而不必规定专利驳回或无效等的惩处措施。例如,对 于避免缴纳附加费的情形,完全可以根据审查项数收取费用。

五、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包括:(一) 明 显抄袭、剽窃、模仿现有技术内容的专利申请;(二) 同一人提交 的内容分明是雷同、重复的专利申请;(三) 明显是对现有技术的 简单替换或拼凑而得的专利申请;(四) 虚假、编造说明书及其附 图中的具体实施例、试验数据、技术效果、图表等有关技术内容的专 利申请;(五) 说明书及其附图中记载的具体实施例、试验数据、 技术效果、图表等内容与专利申请人现实操作步骤和结果不一致;(六) 为满足创造性的要求,编造或谎报试验数据、将预测的试验数据写成 实际完成的试验数据、虚假夸大与现有技术技术效果的比较、只披露 支持创造性的试验数据;(七) 将他人未公开的技术成果,以自己 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八)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 则的专利申请行为。 

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 

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纳 入征信系统,此外,专利申请人还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一)专利 申请处于审查阶段的,应当被驳回;(二)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 权的:1)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可以以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专利为事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将他人未公开的技术成果,以自己的 名义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形,只有技术成果的权利人可以提出无效宣告 请求;2)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只要拥有证据被诉侵权人可以以 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专利为事由提出“不诚信行为”抗辩; 3)在无专利侵权纠纷的情况下,无效宣告请求人以专利申请人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专利为事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如果权利被无效, 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需支付无效宣告请求人因提出无效宣告 请求所支付的申请费、律师费等费用;4)专利权有效期内违背诚实 信用原则的申请人所取得的专利权许可收益、专利权转让收益、政府 资金奖励和资助等非专利自行实施所获的不当得利,应当被追缴后赔 偿给利益受损的相对人;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应追究权利人的 刑事法律责任。

七、结语 

在法律修订之际,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对专利申请阶段的 行为提供明确地诚信指引。为了令诚信原则在专利法领域的具体适用 可操作性更强,需要对违背该原则的具体行为类型进行确定,同时必 须设置与具体行为类型相对应的惩罚方法。

本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